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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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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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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办,东城开发区、区直各单位、驻区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区重大项目房屋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区政府成立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办公室、城改中心、城管执法局,住建局、自然规划茅箭分局及各街办(开发区)主要责任人为成******办公室在区城改中心,负责领导、监督全区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
2.各项目指挥部成立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组,负责牵头联系城改、住建、城管、自然规划及各街办(开发区)等相关单位开展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异议复查工作。
3.各街办(开发区)成立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初步调查、公示公开、收集意见、房屋认定等工作。
二、严把认定标准
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分为四个类型,区别对待,分类处置:
一类未登记房屋: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建造的或房屋征收前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批,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红线图的;
二类未登记房屋:1990年4月1日到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建造的;
三类未登记房屋:2008年1月1日至2011******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之前建造的;
四类未登记房屋:2011年9月17日《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征询改造意愿调查公告发布前自行建造的。
认定为一类未登记建筑的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无任何手续,本人自住的认定为二类、三类未登记建筑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签订协议并腾退拆除的,可在扣减应缴纳的税费和处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比照合法房屋评估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协商补偿,协商补偿参照比例分别为:二类未登记建筑不高于60%;三类未登记建筑不高于50%;四类未登记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认定部分建筑可按《十堰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享受各项奖励政策。
三、规范认定程序
1.群众申请:位于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房屋,由房屋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房屋的权属、位置、结构、用途、图纸等相关资料。同时,书面承诺资料的真实性。
2.调查认定:属地街办(开发区)负责对未登记房屋的权利人、建筑面积、建造年限等情况开展调查认定工作,做出认定结论。
3.公开公示:未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结果由属地街办(开发区)予以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被征收人或其他群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属地街办(开发区)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属地街办(开发区)认为调查结果确存在错误的,可予以更正并重新公示。
4.异议复核:申请认定的群众对属地街办(开发区)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项目指挥部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组提出复核申请,区项目指挥部应组织区住建局、房管、自然规划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重大认定事项各项目指挥部可报请区政府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领导小组审核。
四、强化工作纪律
1.未登记房屋权利(申请)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请调查认定,应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提供伪造证明文件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各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组、认定专班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严格按照程序、标准及各环节工作职责开展认定、复查,对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3.未登记房屋权利人对街办(开发区)认定结果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可与各街办(开发区)或征收委托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各街办(开发区)或房屋征收委托单位应根据认定结论分类依据给与补偿。
本通知征求意见时间为15日。征求意见期间,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茅箭区新闻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电话反馈。联系人:十堰******办公室,联系电话:0719-******
十堰******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附件1:茅箭区项目房屋征收未登记房屋认定表.doc
附件2:茅箭区项目房屋征收未登记房屋认定复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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